3·15手抄报图片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屋 更新时间:2024-04-20 04:36:01 手抄报

  导语:今天是315了,专门打假打击三无产品,我很害怕,怕受到打击,因为我对你的关心祝福也是三无产品:无条件、无限期、无人可替代!接下来是小编整理的3·15手抄报图片,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315的来源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3·15会徽胸章是以一双呈环形的手为主体,寓意着消费者协会与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以地球造型亦为舒展的人形,寄寓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国际性及与人权的保护的重要关系;以睁大的眼睛,表明消费者协会时刻关注并提供消费信息,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电影院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食物

  估计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去电影院看电影,当提着在外面购买的零食、饮料入场时,却被电影院工作人员阻止,原因是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可自带食物入场,只有在电影院购买的爆米花、饮料等才可以带入观影厅。

  ★ 维权依据 ★

  电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抬高原价搞促销

  虚假打折陷阱多

  节日期间大量商场及服务场所打折、返券、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集中,但总有部分商家借"促销"制造销售陷阱,将原价提高后再以"最低价"、"最划算"、"低至三折"、"限时促销"等手段吸引消费者。

  ★ 维权依据 ★

  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价格欺诈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3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

  集资、诈骗

  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服务缩水,余额不退,擅自关门,甚至以优惠之名行变相融资、集资、诈骗之实。

  近些年,"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消费领域的主流消费业态,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旅游、洗车、健身、商超等多个服务行业广泛使用。但却普遍存在经营者虚假宣传、服务缩水、强制服务、霸王条款、擅自中止服务、变相涨价、经营主体不合法、恶意欺诈、卷款跑路等各种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

  ★ 维权依据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需要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4网购虚假宣传

  商品货不对版

  部分网络经营者打着原装正品的旗号,使用正品图片,用低廉的价格诱骗消费者下单购买,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后发现货不对版,要求退货时,商家以"图片仅为宣传需要,购买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退货,这样的投诉案例屡见不鲜。

  ★ 维权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赋予消费者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力,以及第55条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赋予消费者3倍赔偿请求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六、十三条也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5设置最低消费

  酒水开瓶费

  "您今天所订包厢的最低消费是888元";

  "这里的最低消费是188元,您还差2元,要不您买包纸巾?"……

  这种经历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作为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一项"潜规则",既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浪费。

  ★ 维权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6美容院充斥“三无”产品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有的美容院向消费者推销没有加贴中文标签的纯外文标识产品,被问及原因,美容以产品为进口产品作为借口;有的美容院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 维权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第二十六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美容院的无中文标识产品以及"三无"产品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查看全部
上一篇: 315手抄报图片资料 下一篇: 2019年315手抄报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