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知识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屋 2010-07-08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

  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4)1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和受理(重点掌握)

  1.申请的提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申请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国内专利。受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专利事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3.申请日和优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是指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其他缔约国的申请日,该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申请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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