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1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作者:佚名 来源:文章屋 2011-07-12 商务师专业知识

  广西2011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2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9月24日 上午 08:30-11:30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执业)

  外经贸综合业务(从业)

  下午 14:00-17:00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执业)

  外经贸外语笔试(从业,英俄、日、法)

  2011年9月25日 上午 上午08:30开始 外经贸外语口试(英、俄、日、法)一天考完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报名时间及现场确认的相关说明

  (一)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用报考人员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www.gxpta.com.cn)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

  全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7月14日。

  (三)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1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资格审核确认业务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 — 17:00。

  2.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单位的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四)报考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首次报考人员上网填写《2011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的资料下载: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到现场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

  2.非首次报考人员上网填写《2011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和去年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单),若不能提供则按首次报考人员提供材料办理确认和交费手续。

  3.报考人员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要负责。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五)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不再受理补报。

  (六)准考证打印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9月14日后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自贴照片无效)。

  四、考试收费及票据的领取

  (一)收费依据

  按桂价费〔2005〕33文规定,报考人员报考国际商务师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科45元;报考外销员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笔试考试费每科45元、外贸外语口试每科39元。报名费10元留给各市,其余上缴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作为组织实施考试、阅卷及上缴国家考试费用。

  (二)发票领取

  1.现场办理审核确认的考生,缴完费后即可领取。

  2.各市报名点的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三)上报材料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务必于2011年7月底前将报考人员的汇总表(报考材料由各市封存备查)报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并与该部核准报考人数、科目数后,于7月底前上缴考试费用。

  五、试题类型和注意事项

  1.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主、客观题混合)、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主、客观题混合)2个科目;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主、客观题混合)和外经济外语笔试(主观题)、外经济外语口试3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试卷卡上作答。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和纸质准考证,两证齐全,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置

  本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七、成绩管理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国际商务师和外销员2个级别。报考人员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八、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5841400。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 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5595807。

  九、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5864453(区职改办)

  网上报名咨询:5841400 5505211

  资格审核咨询:5566994 5505211

  附件: 1.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1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文件规定,将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报考国际商务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一、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一)中专以上学历。

  (二)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申请报名。

  二、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合格证或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通知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获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附件2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4日 人发﹝200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第十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变更,应及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年终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情况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即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换发相应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已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证明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生效。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试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五条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2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2个部分。

  第六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外语3个科目。其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级考试。

  第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不含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口试部分)。除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外语"考试科目中的口语部分外,其它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口语部分的考试,每个考生为10分钟,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

  第八条 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B级合格证。

  第九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第十条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试,已取得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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